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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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天然災害致未產生經濟效益之農牧用地養殖用地及林業用地認定標準
( 100年06月17日)
第 3 條
本法所稱農牧用地、林業用地及養殖用地,指依區域計畫法施行細則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五款至第七款規定編定之農牧用地、林業用地及養殖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