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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民職業災害保險試辦辦法  ( 112年02月23日)
第 14 條
被保險人未依前條第一項規定期限繳納保險費者,得寬限三十日;投保單位應於繳納寬限期間內催告其繳納,期限屆滿後仍未繳納,由投保單位列報被保險人欠繳保險費名冊送交保險人,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強制申請者:於請領本職災保險給付時,在保險費未繳清前,保險人應暫行拒絕給付。
二、前款以外之被保險人:保險人自被保險人未繳納保險費起算日零時取消其被保險人資格。

前項未繳納保險費或被取消資格之被保險人,有溢領保險給付情事時,保險人應以書面行政處分限期通知其返還所溢領之保險給付。

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被保險人於請領本職災保險給付時,如未繳納本保險保險費,而僅繳納本職災保險保險費者,於本保險欠費及滯納金未繳清前,應暫行拒絕給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