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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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民職業災害保險試辦辦法
( 112年02月23日)
第 17 條
傷病給付按被保險人發生保險事故之當月月投保金額百分之七十發給,每半個月給付一次;如經過一年尚未痊癒者,其傷病給付減為發生保險事故之當月月投保金額之百分之五十,且以一年為限。
被保險人請領前項給付,以每滿十五日為一期,於期末之翌日起請領;未滿十五日者,以職業傷病治療終止之翌日起請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