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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民職業災害保險試辦辦法  ( 112年02月23日)
第 29 條
被保險人、受益人或領取喪葬津貼之人依法應返還之保險給付,保險人應以書面行政處分限期通知其返還所領取之保險給付,逾期仍不繳納者,依法移送行政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