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農民職業災害保險試辦辦法  ( 112年02月23日)
第 6 條
投保單位審查農民參加本職災保險資格,應組成審查小組,其人員組成、會議召開及出席人數等事項,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三款之農民:準用從事農業工作農民申請參加農民健康保險認定標準及資格審查辦法(以下簡稱農保審查辦法)第四條及第五條規定。
二、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農民:準用農業工作者健保審查辦法第四條及第五條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