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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民職業災害保險試辦辦法  ( 112年02月23日)
第 7 條
投保單位審查農民參加本職災保險,應依下列程序辦理:
一、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三款之農民:
(一)強制申請者:審查小組依其申請參加本保險之資格審查結果,認定其本職災保險資格。
(二)前目以外之農民:準用農保審查辦法第六條規定。
二、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農民:準用農業工作者健保審查辦法第六條規定。

前項審查得免辦理現地勘查。但投保單位認有必要者,亦得辦理現地勘查。

以第四條第一項第三款資格參加本職災保險者,應於審查小組會議列席說明。必要時,得請中央主管機關所屬各區農業改良場、農糧署各區分署或茶業改良場列席協助審查。申請人未列席或經審查小組審查不具農業生產技術能力者,不予加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