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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民健康保險及農民職業災害保險爭議事項審議辦法   第 二 章 爭議審議會 ( 107年11月12日)
第 10 條
審議會以一個月開會一次為原則,必要時得舉行臨時會議,均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主持會議時,由審議會委員互推一人為主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