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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民健康保險及農民職業災害保險爭議事項審議辦法   第 二 章 爭議審議會 ( 107年11月12日)
第 11 條
審議會會議須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決議事項須經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行之,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前項決議之表決以舉手方式為之,必要時得以無記名投票行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