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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民健康保險及農民職業災害保險爭議事項審議辦法   第 二 章 爭議審議會 ( 107年11月12日)
第 13 條
審議會開會時,得邀請保險人派員列席說明,必要時並得通知申請人及其他有關人員到場說明。

前項人員於說明完畢時,應即離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