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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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民健康保險及農民職業災害保險爭議事項審議辦法
第 三 章 審議程序
( 107年11月12日)
第 15 條
農監會於收到保險人意見書後,應即連同審議申請書交付審議會審議。
前項審議之決定,應自收到審議申請書之翌日起三個月內為之;必要時得延長一次,但不得逾二個月,並應通知申請人。
前項期間,依第三條第三項規定補送審議申請書者,自補送之翌日起算,未補送者,自補送期間屆滿之翌日起算;其依第八條規定通知補正者,自補正之翌日起算,未補正者,自補正期間屆滿之翌日起算;申請人於審議期間續補具理由者,自收受最後補具理由之翌日起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