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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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民健康保險及農民職業災害保險爭議事項審議辦法
第 三 章 審議程序
( 107年11月12日)
第 18 條
申請人死亡者,由其繼承人或其他依法得繼受原核定所涉權利或利益之人,承受其申請審議。
依前項規定承受申請審議者,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向農監會檢送因死亡繼受權利之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