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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民健康保險及農民職業災害保險爭議事項審議辦法   第 一 章 總則 ( 107年11月12日)
第 2 條
投保單位、被保險人、受益人、支出殯葬費之人及保險利害關係人(以下均稱申請人)對保險人下列事項之核定發生爭議時,得依本辦法規定申請審議:
一、有關被保險人、受益人資格及投保事項。
二、有關保險費或滯納金事項。
三、有關保險給付事項。
四、有關職業傷害事項。
五、有關身心障礙等級事項。
六、其他有關保險權益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