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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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民健康保險及農民職業災害保險爭議事項審議辦法
第 三 章 審議程序
( 107年11月12日)
第 20 條
審議會對於爭議案件,認為有複檢被保險人傷病或身心障礙程度之必要時,得指定醫院之專科醫師予以複檢。被保險人如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複檢。
前項複檢所需費用,由保險人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