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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民健康保險及農民職業災害保險爭議事項審議辦法   第 一 章 總則 ( 107年11月12日)
第 8 條
審議申請書不符法定程式而可補正者,農監會應通知申請人於收到通知之翌日起二十日內補正。

前項補正如有正當理由,得於期間屆滿前申請延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