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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民退休儲金條例   第 二 章 退休儲金專戶之提繳及請領 ( 110年12月22日)
第 10 條
農民得於每年五月或十一月向農會提出申請調整提繳比率,並由農會於受理申請當月底前通知勞保局,其調整自通知之次月一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