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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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民退休儲金條例
第 二 章 退休儲金專戶之提繳及請領
( 110年12月22日)
第 11 條
農民退休儲金之提繳,應以勞保局指定之金融機構辦理自動轉帳或以其他指定方式按月繳納。
農民應提繳農民退休儲金之款項,經勞保局連續六個月扣繳未成功者,視同自願停止提繳;農民申請再提繳者,應依第八條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