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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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民退休儲金條例
第 二 章 退休儲金專戶之提繳及請領
( 110年12月22日)
第 12 條
農會應於審查農民喪失農保資格退保之當日,列表通知勞保局停止提繳農民退休儲金。
勞保局應結算農民不符合第三條第二項、第三項所定資格條件之日起已提繳金額,並退還予農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