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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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民退休儲金條例
第 二 章 退休儲金專戶之提繳及請領
( 110年12月22日)
第 19 條
農民或其遺屬或指定請領人請領農民退休儲金時,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相關文件,交由第八條第一項之農會向勞保局請領;申請書與相關文件之內容及請領程序,由勞保局定之。
請領手續完備,經審查應予發給農民退休儲金者,勞保局應自收到申請書次月底前發給。
第一項農民之遺屬或指定請領人農民退休儲金請求權,自得請領之日起,因十年間不行使而消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