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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民退休儲金條例   第 二 章 退休儲金專戶之提繳及請領 ( 110年12月22日)
第 20 條
農民之農民退休儲金,及農民或其遺屬或指定請領人請領農民退休儲金之權利,不得讓與、扣押、抵銷或供擔保。

農民依本條例規定請領農民退休儲金者,得檢具勞保局出具之證明文件,於金融機構開立專戶,專供存入農民退休儲金之用。

前項專戶內之存款,不得作為抵銷、扣押、供擔保或強制執行之標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