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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民退休儲金條例   第 二 章 退休儲金專戶之提繳及請領 ( 110年12月22日)
第 21 條
農會未依第八條第二項、第十條或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通知勞保局提繳農民退休儲金、調整提繳比率或停止提繳農民退休儲金,致農民受有損害者,應負賠償責任。

前項請求權,自農民知悉發生損害之日起,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損害發生時起,逾五年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