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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民退休儲金條例   第 三 章 農民退休基金 ( 110年12月22日)
第 23 條
農民退休基金之運用、經營及管理,基金運用局得委託金融機構辦理;其委託運用、經營及管理規定、範圍及經費,由基金運用局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