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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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民退休儲金條例
第 三 章 農民退休基金
( 110年12月22日)
第 24 條
農民退休基金除作為給付農民退休儲金及投資運用之用外,不得扣押、供擔保或移作他用;其管理、運用及盈虧分配之辦法,由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