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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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民退休儲金條例
第 四 章 監督及經費
( 110年12月22日)
第 27 條
依第二十三條規定受委託運用、經營及管理農民退休基金之金融機構,發現有意圖干涉、操縱、指示其運用或其他有損農民利益之情事時,應通知基金運用局。基金運用局認有處置必要者,應即通知主管機關採取必要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