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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民退休儲金條例   第 四 章 監督及經費 ( 110年12月22日)
第 28 條
主管機關、勞保局、基金運用局、受委託之金融機構及其相關機關、團體所屬人員,不得對外洩漏業務處理上之秘密或謀取非法利益,並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為基金謀取最大之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