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1 條
農民或其遺屬或指定請領人,依本條例規定領取之收益,除已分配入農民退休儲金個人專戶之收益外,尚未分配期間之收益,以申請當月基金運用局公告最近月份之收益率,計算至申請當月止。
前項所定收益率,計算至百分率小數點第四位。
第一項收益低於依存儲期間以每年當地銀行二年定期存款利率之全年平均利率計算之累計收益者,應以該計算之累計收益給付。
農民或其遺屬或指定請領人,依第一項規定領取尚未分配期間之收益者,於本基金辦理當期盈虧分配時,不再就當期與依申請當月基金運用局公告最近月份收益率計算之差額進行補發或收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