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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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民退休基金管理運用及盈虧分配辦法
( 109年11月09日)
第 9 條
農民或其遺屬或指定請領人依法請領農民退休儲金時,依前條規定盈虧分配之累計金額低於依存儲期間以每年當地銀行二年定期存款利率之全年平均利率計算之累計收益者,應以該計算之累計收益給付。
前項依當地銀行二年定期存款利率之全年平均利率計算之收益,以基金運用局每月公告之最低保證收益率計算之全年平均利率為準,並按單利計算收益。
前項全年平均利率,計算至百分率小數點第四位。
第一項收益,以元為單位,角以下四捨五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