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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民退休儲金條例施行細則  ( 111年11月15日)
第 25 條
依本條例規定請領農民退休儲金,所檢附之文件、資料為我國政府機關(構)以外製作者,應經下列單位驗證:
一、於國外製作者,應經我國駐外機構驗證;其在國內由外國駐臺使領館或授權機構製作者,應經外交部複驗。
二、於大陸地區製作者,應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
三、於香港或澳門製作者,應經行政院於香港或澳門設立或指定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

前項文件為外文者,應檢附經前項各款所列單位驗證或國內公證人認證之中文譯本。但為英文者,除勞保局認有需要外,得予免附。<br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