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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農教育法  ( 111年05月04日)
第 13 條
主管機關與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推行下列事項,並鼓勵相關機關(構)、法人及團體共同推行:
一、透過在地食材供應團體膳食,同時推動食農教育。
二、提供相關營養資訊及健康飲食行為之學習機會。
三、提供農業生產及國產農產品相關消費資訊。
四、依地區農業特色,辦理食農教育課程及體驗活動。
五、辦理所屬人員食農教育訓練。
六、製作食農教育宣導資料。
七、其他促進食農教育推廣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