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食農教育法
( 111年05月04日)
第 14 條
主管機關與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協助社區推行下列事項:
一、設置在地農產品推廣據點。
二、依地區農業特色、景觀資源、農漁村發展特色、生態及文化資產,辦理食農教育課程及體驗活動。
三、其他社區營造等促進食農教育相關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