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3 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食農教育:指運用教育方法,培育國民瞭解國民基本農業生產、農產加工、友善環境、友善生產育養及畜牧、動物福利、食物選擇、餐飲製備知能及實踐、剩食處理,增進飲食、環境與農業連結,促使國民重視自身健康與農漁村、農業及環境之永續發展,並採取行動之教育過程。
二、地產地消:指優先消費當地當令生產之農產品。
三、飲食文化:指各地區各族群對飲食方面之技術、習慣、禮儀及儀式活動,包括食材之選擇、獲得、調理、處理、保存及食物取用方式等。
四、食農素養:指為使國民在充分食農相關知識及資訊支持下,選擇合乎個人需求並有助農業及食安環境永續發展之國民素養。
五、食農教育專業人員:指從事食農教育相關之教學、推廣、服務或諮詢之人員。
六、食農教育體系:為推動食農教育至個人、家庭及社會,以學校、社區、各類團體及政府各級機關(單位)等,共同推動食農教育所擬具系統化之各項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