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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農教育法  ( 111年05月04日)
第 5 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考量國家發展方向與社會需求,依前條第一項所定推動方針訂定具體執行指標,並每五年檢討食農教育推動計畫之執行成果;其掌理事項如下:
一、食農教育政策、法規之擬訂及督導。
二、食農教育工作之研究及推展。
三、全國性食農教育之策劃及督導。
四、食農教育專業人員之培訓及在職訓練。
五、國際食農教育業務之聯繫、交流及合作事項。
六、其他有關全國性食農教育推展之事項。

前項第四款食農教育專業人員應具備之資格與其認可、廢止、遴聘、培訓、在職訓練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br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