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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食農教育傑出貢獻獎獎勵辦法  ( 111年09月26日)
第 10 條
獲頒特優及優等獎者,由中央主管機關通知獲獎者就職單位本權責依下列規定辦理敘獎:
一、個人組:特優獎至少記功二次;優等獎至少記功一次。
二、團體組:特優獎之相關承辦人員至少一人記功二次;優等獎之相關承辦人員至少一人記功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