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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   第 三 章 任務及權利 ( 107年01月31日)
第 12 條
農田水利會因辦理水利設施,施行測量調查,有拆除障礙物之必要時,應報請所在地縣(市)政府,通知土地所有權人或占有人辦理之。

前項行為發生之損害,土地所有權人或占有人得要求補償,如有爭議,報請主管機關決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