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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   第 四 章 會員及組織 ( 107年01月31日)
第 14 條
凡在農田水利會事業區域內,合於下列各款之一之受益人,均為會員:
一、公有耕地之管理機關或使用機關之代表人。
二、私有耕地之所有權人或典權人。
三、公有或私有耕地之承租人或永佃權人。
四、其他受益人。

前項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之權利人,如為法人時,由其主管人員或代表人為會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