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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   第 四 章 會員及組織 ( 107年01月31日)
第 17 條
具選舉權之會員年滿二十三歲,其會員資格持續一年以上,得登記為會務委員候選人。

前項會務委員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其選舉之登記、資格審查程序、罷免之提議、連署、程序、成立要件、投票與開票、公告、爭議處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