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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   第 四 章 會員及組織 ( 107年01月31日)
第 21 條
農田水利會會長因故出缺時,由該會總幹事代理,並應於代理之日起六十日內重新補選;其任期以補足原任會長未滿之任期為止,並以一任計算。但原任會長未滿之任期不及一年者,不補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