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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   第 四 章 會員及組織 ( 107年01月31日)
第 23 條
農田水利會之各級專任職員及會長,視同刑法上之公務員,不得兼任其他公職。

前項人員,準用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應嚴守行政中立,依據法令執行職務,忠實推行政府政策。違反者,應按情節輕重,依有關法規規定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