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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   第 六 章 監督及輔導 ( 107年01月31日)
第 38 條
農田水利會會長、會務委員及各級員工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直接或間接承包各該會工程或向各該會推銷器材物品。
二、利用職權或公款牟利。
三、洩漏公務上之秘密,使他人獲不法利益。
四、其他違反法令之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