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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田水利會人事管理規則   第 六 章 就職離職 ( 109年01月20日)
第 41 條
農田水利會新任或調任職員應於接到派令後十日內就職,除有正當理由並經會長核准者,得延長十日外,未於限期內就職者,屬新進人員即予註銷任用,屬調任人員依規定議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