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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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田水利會人事管理規則
第 六 章 就職離職
( 109年01月20日)
第 42 條
農田水利會經管財物人員應於到職十日內,覓妥有不動產之保證人二人以上或以保險公司信用保險為保證,遇有虧欠農田水利會財物或金錢時,由保證人連帶負賠償責任。
經管財物人員之人事保證應由主辦人事人員每年至少對保一次,認有換保必要時,應即通知於十日內辦妥換保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