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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田水利會人事管理規則   第 九 章 退休、資遣、撫卹、保險 ( 109年01月20日)
第 72 條
農田水利會人員因案停職期間不得辦理退休或資遣。

前項屆滿命令退休年齡人員,應於停職原因消滅後,再行辦理退休,於屆滿命令退休年齡至停職原因消滅期間,預領生效後之薪給者得發給本薪或年功薪,並於領取退休金時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