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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田水利會會長及會務委員考核獎懲辦法   第 五 章 附則 ( 100年10月11日)
第 28 條
會長或會務委員停職、復職案件,本辦法未規定者,準用行政院及所屬各級行政機關學校公務人員獎懲案件處理辦法。

第 29 條
本辦法所規定之書表格式由主管機關公告之。

第 30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