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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田水利會費用徵收辦法  ( 105年09月07日)
第 10 條
農田水利會對未經申請同意擅自施工使用農田水利建造物者,其處理方式如下:
一、經勘查符合規定者,得同意補辦手續,除依第七條第三項規定徵收費用外,並加收應徵費用百分之二十。
二、經勘查不符合規定者,應通知使用人依期限拆除,屆期未拆除者,得代為拆除並由使用人負擔拆除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