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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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田水利會會務委員選舉罷免辦法
第 二 章 選舉
( 105年05月24日)
第 11 條
參加會務委員候選之會員,應於公告登記期限內,備齊下列文件向農田水利會申請登記為候選人:
一、國民身分證正本及相片。
二、候選人登記申請書二份。
三、符合本通則第十四條規定之會員資格證明文件。
前項登記,委託他人代為辦理者,應繳驗申請人及受託人之國民身分證正本,並附委託書。
參選會務委員之會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登記無效:
一、所屬選舉區在二個以上,未自行擇一選舉區登記,而同時登記二個以上選舉區。
二、同時申請登記為會長及會務委員二種候選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