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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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田水利會會務委員選舉罷免辦法
第 二 章 選舉
( 105年05月24日)
第 12 條
經登記為候選人者,於登記期間截止後,不得撤回其候選人登記。在登記期間截止前經撤回登記者,不得再申請同一種候選人登記。
前項撤回,委託他人代為辦理者,應繳驗申請人及受託人之國民身分證正本,並附委託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