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4 條
農田水利會辦理會務委員選舉應依下列規定期間,發布各種公告:
一、選舉公告,須載明選舉種類、名額、選舉區之劃分、選舉區之投票場所、投票日期及投票起迄時間,並應於會務委員任期或規定之日期屆滿四十日前發布之。但重行選舉、重行投票或補選之公告日期,不在此限。
二、選舉人名冊,依第八條規定辦理。
三、候選人登記,應於投票日二十五日前公告,其登記期間自公告日起算不得少於五日。
四、選舉人人數,應於投票日三日前公告。
五、當選人名單,應於投票日後七日內公告。
前項第三款候選人登記期間截止後,選舉區無人登記時,應就無人登記之選舉區,公告辦理第二次候選人登記,其登記期間,不得少於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