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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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田水利會會務委員選舉罷免辦法
第 二 章 選舉
( 105年05月24日)
第 17 條
候選人登記期間截止後至選舉投票前,因候選人死亡,致該選舉區之候選人數不足該選舉區應選出之名額時,應即公告停止選舉,並於公告停止日起算六十日內重行選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