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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田水利會會務委員選舉罷免辦法   第 二 章 選舉 ( 105年05月24日)
第 26 條
選舉票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無效:
一、不用農田水利會製發之選舉票。
二、圈選二人以上。
三、所圈位置不能辨別為何人。
四、圈選後加以塗改。
五、簽名、蓋章、按指印、加入任何文字或劃寫符號。
六、將選舉票撕破致不完整。
七、將選舉票污染致不能辨別所圈選為何人。
八、不加圈選完全空白。
九、不用農田水利會製備之圈選工具。

前項無效票,應由開票所主任管理員會同主任監察員認定;認定有爭議時,由全體監察員表決之。表決結果正反意見同數者,該選舉票應為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