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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田水利會會務委員選舉罷免辦法   第 二 章 選舉 ( 105年05月24日)
第 31 條
會務委員因當選無效、辭職、喪失會務委員資格或因故出缺,致缺額達該會選任會務委員總額三分之一或同一選舉區全額出缺時,應於出缺之日起算三個月內辦理完成補選。但任期不足一年者,不予補選。

前項會務委員補選以補足該屆任期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