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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田水利會會務委員選舉罷免辦法   第 三 章 罷免 ( 105年05月24日)
第 42 條
被罷免人自解除職務之日起,四年內不得為同一職務之候選人;其於罷免案進行程序中辭職者,亦同。

罷免案否決者,在該被罷免人之任期內,不得對其再為罷免案之提議。